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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措

来源: 时间:2012-12-06 10:52:38 浏览次数: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银行业务准入标准的台商在大陆注册的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二)支持形式 根据企业需求,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循环短期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产业链贷款等多种形式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以及提供财务顾问、创业投资、金融租赁、债券发行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银行业务准入标准的台商在大陆注册的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二)支持形式
根据企业需求,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循环短期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产业链贷款等多种形式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以及提供财务顾问、创业投资、金融租赁、债券发行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工作模式
(一)贷款分类
根据开发银行与用款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发银行对台业务可分为直贷方式和统贷方式两大类。直贷模式是指台资企业作为开发银行的直接借款人。统贷方式是指融资平台作为开发银行的直接借款人,台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的借款人。后者主要针对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台资企业,中小台资企业作为开发银行贷款的最终用款人,与开发银行没有直接的信贷关系。在此模式下融资平台的信用等级须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二)审批方式
在项目开发评审过程中,开发银行采取“注重风控机制审核、简化单个项目分析”的模式,形成系统构建机制,批量开发项目。具体做法是,将审批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某一地区或行业或具有同质性的客户群进行整体判断(如行业协会、科技园、农业试验区、产业链等),包括他们的风险特征、风控机制建立情况和信用结构等内容,深入分析该客户群的贷款条件,形成针对该客户群体的业务合作协议,重点是确定合作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建立以贷款平台、担保平台、结算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促进会为基本框架的融资综合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银、政、企各方资源优势。第二阶段,对于申请贷款的零散客户,在核实其已纳入前阶段审定的机制(业务合作协议)中,且相关流程符合要求后,以简洁的程序审批贷款。以上主要是针对统贷模式下的评审流程,对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由借款人直接向开发银行申请,开发银行单独受理发放。
(三)风险分担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开发银行推动建立三级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第一级是台资企业客户之间的风险互保;第二级是推动政府利用财政发展基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制定补偿金使用办法;第三级是开发银行和合作机构对未能补偿损失的比例分担,通过签订保证合同等方式明确合作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四)优惠政策
1、对于各级台办推荐认可、对两岸经济建设和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台资企业贷款期限可为1~5年,对于农业、林业、节能减排等特殊行业可适当延长,最长可为10年。
3、贷款利率的下限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限为法律允许的贷款利率最高限。对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台资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上浮利率。
4、优先支持领域
(1)台资企业扩大产能、转型升级,促进提高自处创新能力的项目;
(2)两岸产业合作项目,如新能源、电子信息、传统中药现代化、农业、物流、餐饮和职业教育等产业;
(3)台资企业参与大陆扩大内需的建设工程和项目;
(4)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的项目;
(5)两岸金融合作和双向投资项目;
(6)其他中央公布的对台资企业的鼓励扶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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