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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手續

來源: 時間:2019-06-05 17:05:40 流覽次數:

法律法規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發佈,於1992年5月1日實施)

申請條件: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結婚3年[含]以上)、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含)以上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滿18周歲(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四)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申請程式: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委託親屬代辦的,還須提交委託書;

(二)提交填寫完整的《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3份;

(三)提交申請人5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33 mm×48mm);

(四)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並提交影本;

(五)交驗有效的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影本;無原件的,須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的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影本;

(六)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在臺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影本,與大陸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以及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2、申請夫妻團聚的,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影本,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臺灣戶籍證明影本。其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影本; 3、在大陸投資的,需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並提交影本;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需提交國家人事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關證明。

受理機關:

(一)符合“申請條件”第(一)、(二)、(三)項的,由申請人或其委託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符合“申請條件”第(四)項的,由申請人或其委託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辦理時間:

公安機關在受理定居申請後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准定居的,公安機關發給定居證明。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一)收費標準(單位:人民幣)

臺灣居民居留證,10元/張

(二)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9號)

溫馨提示:

申請人應親自前往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年滿60周歲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辦申請。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年齡不滿18周歲或無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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