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青島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官方網站! 
免費谘詢熱線

0532-85878322、85878655

便利生活

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指南

來源: 時間:2014-02-26 15:15:54 流覽次數: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範圍 涉外民商事案件係指涉訴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者法律關係諸要素中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民事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四)産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臺案件參照適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有關規定。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範圍
    涉外民商事案件係指涉訴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者法律關係諸要素中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民事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四)産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臺案件參照適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管轄問題
    1、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産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冇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産,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錶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産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錶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三、關於法律適用
    1、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冇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係的法律。
    2、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製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製性規定。
    4、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5、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係區域的法律。
    6、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係應當適用的法律。
    7、涉外民事關係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8、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9、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冇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關於主體資格應提交的材料
    1、境外自然人作為原告起訴立案時,本人能夠到場的,應嚮法庭提交本人在境外合法居留的身份證明材料及複印件,如護照,港、澳、臺地區居民身份證。如需委托律師代為出庭訴訟的,應由本人在立案法官麵前簽署授權委托書,立案法官可在該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及授權文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蓋章予以確認。
    2、境外自然人作為原告起訴立案時,本人限於客觀原因不能到場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及委托代理手續(均需經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認證),香港、澳門地區以經過我國司法部委托的公證律師行律師簽署的公證書為準,臺灣地區以內設於臺灣相關地方法院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為準。
    3、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原告起訴立案時,應提交其主體資格至起訴之日有效存續、且經其註冊地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材料,如果該法人或其他組織係在薩摩亞、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合法“避稅港”設立的離岸公司且其主營業地在第三國或地區的,應提交其在該主營業地所在國或地區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手續的工商登記材料。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對於涉及主體資格問題的公證、認證材料,當事人應提交公證認證手續的原件。原告還應提交能夠證明其相關人員有權代錶原告在法律文件及授權委托書中簽字的公證認證材料。如公司授權其一位或多位董事、監事全權負責訴訟事宜的,應提交公司董、監事會決議及該公司董事、監事的身份情況的證明材料,並附有公證認證文件。
    4、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的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該境外被告或第三人為自然人的,原告在立案時應提供該被告在境外的住所地地址或在中國境內的臨時居住地地址;該境外被告、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原告應提交其在境外的註冊地址、營業地址或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辦事處地址。如當事人不能提交或不能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該主體確實真實存在的,立案法官可責令原告於限期內提交補充材料。
    五、關於證據材料的形式要求
    1、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附有“證據清單”,該證據清單應載明如下事項:證據名稱、證明事項、證據來源/出處、證據係原件還是複印件等內容,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應在該證據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予以確認。
    2、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材料係在境內外形成的外文書證的,立案時應附有在我國境內具有相應資質的翻譯機構所出具的中文譯本,譯本應加蓋該翻譯機構公章並由翻譯人員簽名確認,譯本數量亦應按所涉當事人數量提交。
    3、原告申請立案時應按起訴所涉及的其他各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數量的證據材料副本。
    除證明主體資格的證據材料外,其他證據材料立案時暫不要求當事人提交公證認證手續。證據為境外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的,應附有能夠證明該鑒定機構相關鑒定資質及主體資格存續的證明(證明材料應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手續),該境外鑒定機構在我國內地設有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的除外。
    六、關於委托訴訟代理人等應註意的事項
    1、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其他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時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無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3、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七、關於訴訟保全等應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申請財産保全的,應提供位於我國境內與擬保全財産等值的實物擔保,或提交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擔保函,擔保函應由擔保人簽名、蓋章。
    2、當事人申請限製被告離境需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與案件標的額相應的財産擔保;若邊控對象為外國人,需提供邊控對象姓名(中英文)、性別、國籍、出生日期、證件種類、號碼等;若邊控對象為中國人(含港、澳、臺居民),除上述材料外,還需另外提供其護照照片2張(白底、免冠、兩寸)。
八、關於送達的相關問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冇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嚮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嚮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錶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冇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九、關於仲裁的相關問題
    1、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麵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嚮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冇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冇有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可以嚮人民法院起訴。
    2、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嚮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嚮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在合同中冇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冇有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被申請人冇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麵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嚮人民法院起訴。
    十、關於涉外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産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嚮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産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嚮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2、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嚮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3、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4、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嚮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山東路10號  
聯係人:青島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電話:0532-85878322、85878655   
Copyright © 2019  青島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魯ICP備16000455號-1  公安備案號:37020202000603
 在线服务
265174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