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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答疑

來源: 時間:2012-12-12 15:15:54 流覽次數:

1. 公安部123號部令中駕駛員最應關註的幾個問題是什麼呢? 答:吸毒人員駕駛證的申領和註銷規定;實習期製度;審驗製度; 強製降級製度;校車駕駛人的管理製度;一次記滿12分的情形; 考試規定的變化。 ​ 2.韋小姐問:我原來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是2年,到2013年1月1日止,我看到報紙說新的123號部令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改為3年了,我想問看是真的嗎?那我的準考證明是否可以順延到2014年1月1日? 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部令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核發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對2013年1月1日前已核發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仍然有效的,本著從寬原則,有效期由二年調整為三年。 3.周先生問:我原來持A1駕駛證,2013年想增駕D證,我聽說新的123號部令對實習期增駕期間有記滿12分記錄的,除了增駕的D證要註銷,我原來的A1證也是要降級的,是這樣的嗎?
1. 公安部123號部令中駕駛員最應關註的幾個問題是什麼呢?
    答:吸毒人員駕駛證的申領和註銷規定;實習期製度;審驗製度; 強製降級製度;校車駕駛人的管理製度;一次記滿12分的情形; 考試規定的變化。

    2.韋小姐問:我原來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是2年,到2013年1月1日止,我看到報紙說新的123號部令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改為3年了,我想問看是真的嗎?那我的準考證明是否可以順延到2014年1月1日?

    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部令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核發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對2013年1月1日前已核發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仍然有效的,本著從寬原則,有效期由二年調整為三年。

    3.周先生問:我原來持A1駕駛證,2013年想增駕D證,我聽說新的123號部令對實習期增駕期間有記滿12分記錄的,除了增駕的D證要註銷,我原來的A1證也是要降級的,是這樣的嗎?

    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部令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註銷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所以說如果你屬於A1增駕D的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D而A1降為A3B1B2。

    4.羅先生問:聽說123號部令對違反規定的持大車證的駕駛員實行降級製度,我想了解強製降級製度的準駕車型順序是怎麼樣的?

    答:對於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如果具有123號令第六十八條中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註銷最高準駕車型。降級前後準駕車型對照見下錶。

車型對照見下錶。

 

 

    降級前準駕車型

    降級後準駕車型

    A1

    A3B1B2

    A1A2

    A2A3

    A2

    B1B2

    A2A3

    A3B1B2

    A3

    C1

    A3B1

    B1

    A3B2

    B2

    A3B1B2

    B1B2

    B1

    C1M

    B1B2

    B2

    B2

    C1M

 

    註:降級前包含的其他準駕車型,降級後維持不變。

    5.辦理駕駛證業務需要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業務有哪幾種?大車駕駛人是不是從明年開始不用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了?

    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部令規定:需要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業務包括: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軍警換證;境外換證;期滿換證;轉入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換證;校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和審驗;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應當每三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冇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如需審驗,也隻是在審驗時自行填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不需要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6.123號部令中對駕駛證審驗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為進一步加強對駕駛人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號令借鑒國外管理經驗,完善了駕駛證審驗製度:一是細化審驗對象和期限。規定了駕駛人辦理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轉入換證業務時接受審驗。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接受審驗,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發生事故的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接受審驗。二是完善審驗措施。規定持有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以及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駕駛人,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於3小時的法律法規學習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製定獎勵措施。規定持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一年內冇有記分的免於當年審驗,不必參加法規等學習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勵駕駛人安全守法駕駛。根據2011年數據測算,有4703萬無違法記分記錄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可以免於審驗,佔大中客貨車駕駛人的76.95%。四是簡化身體條件證明手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駕駛人,參加審驗時隻需填錶自主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不必再到醫院進行體檢。

    7.小陳問:我今年12月20日滿20周歲了,現在因工作需要想學B2證開貨車,可以嗎?

    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部令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因此你現在不能申請,但到2013年1月1日以後就可以申請了。

    8.123號令對預約駕駛證各科目考試有什麼新規定?

    答:為督促駕校提高培訓質量,合理利用考試資源,防止出現“以考代訓”的現象,新的部門規章規定:一是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應當重新預約考試。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三年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各有十次考試機會。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二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冇有預約次數的限製。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三是科目二、科目三考試不合格的,重新預約考試的間隔時間由二十日縮短為十日。

    9.123號部令對科目二、三預約考試次數的規定?預約考試次數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

    答: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2013年起,開始計算預約考試次數,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預約的考試次數不計算。

    10.123號部令中科目三考試內容有什麼變化?

    答:目前,科目三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13個道路駕駛技能項目。123號令實施後,科目三考試分為兩個項目,在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還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考試。第一部分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項目增加到16項,增加了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項目。此外,對於大中型客貨車,還規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於小型汽車,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在公安部組織的社會調查中,有72%的調查對象認為申請小型汽車駕駛證,應該設置模擬夜間燈光使用的考試內容。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複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等,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置知識等,滿分為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11.123部令中,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應當受到哪些限製?

    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部令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製。

    12.123號令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具體有哪些規定?

    答: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新增:使用僞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駛超速50%以上,駕駛營運客車、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等行為記12分,以及疲勞駕駛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記12分等記分項。

    提高:將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等違法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時,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取消了原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分。

    13.駕駛人信息變化後的備案製度有什麼規定?

    答:如實申報信息是駕駛人的法定義務。公安機關隻有準確掌握駕駛人信息,才能對駕駛人實行針對性的有效管理。因此,為保障營運駕駛人關鍵信息的準確真實和及時更新,加強對營運駕駛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鑒國外經驗,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聯係電話、聯係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從業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後三十日內,嚮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備案。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14.公安機關在校車標牌核發工作中的具體職責是什麼?

    答:《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校車條例》)已於2012年4月5日公佈施行,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護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也明確了公安機關工作職責。124號令按照《校車條例》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公安機關在校車標牌核發工作中的職責。一是專用校車註冊登記管理。專用校車要首先在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取得合法上路行駛的憑證。二是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按照《校車條例》規定,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嚮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為做好校車使用許可審查工作,《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在教育行政部門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查驗車輛安全狀況,嚴格審核相關申請材料。三是核發校車標牌。按照《校車條例》規定,對人民政府批準決定發放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為此,《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對政府批準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領取錶之日起三日內核發校車標牌,並在行駛證上簽註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四是加強校車使用的日常安全監管。《機動車登記規定》對校車使用監管及校車標牌的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月將轄區內校車標牌的核發、變更和收回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將校車交通違法和事故等情況,通知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督促及時接受處理,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15.與其他社會車輛相比,公安機關對校車辦理註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報廢監管等方麵有什麼特殊規定?

    答:校車關係到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社會影響惡劣,《機動車登記規定》在校車辦理註冊登記、檢驗和報廢等方麵規定了更加嚴格的措施。一是校車上牌前必須進行檢驗。規定校車在辦理註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二是校車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規定校車必須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同時考慮到校車一般不涉及跨地區運行,規定校車不得委托異地檢驗,加強屬地管理。三是校車報廢要由車輛管理所監督解體。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繼續上路行駛。目前,商務部正在製定校車報廢標準。

    16.申請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人應當嚮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錶,並提交以下證明:(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三)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註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麵說明理由。

    17.公安機關在加強校車駕駛人日常管理工作方麵有什麼嚴格措施?

    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從嚴格審驗教育、加強動態監管、建立退出機製等方麵,對校車駕駛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校車駕駛人要每年參加審驗教育。規定校車駕駛人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是建立聯合動態監管機製。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校車駕駛人的動態監管機製,每月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事故情況,嚮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通報。三是建立校車駕駛人退出機製。規定對提出註銷申請的和不符條件的校車駕駛人註銷其駕駛資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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