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規定成立,名稱為:青島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青島市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合資、合作、獨資)及在本市其他企業中擔任高階職務的臺胞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和來青臺商服務,維護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以及青臺兩地的合作與交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係,促進企業發展和青島的經濟繁榮。
協會的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令和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保護。
第四條:協會受業務主管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舉辦換屆、慶典等重要活動,需報經青島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批準。
第五條:本協會地址為山東省青島市山東路10號丙5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沟通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投资者、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溝通本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係,嚮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生産、經營狀況,以及投資者、管理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為協會會員提供經濟法規、經濟資訊、投資設廠等方麵的服務。
舉辦有關經濟法規、政策報告會、研討會和各類培訓班,組織會員開展聯誼與交流活動。
接受臺資企業和臺商的援助請求,為他們排憂解難;為臺商的工作、學習、生活提供方便。
積極參與青臺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青島的經濟繁榮和發展。
辦理市有關部門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團體會員應是在青島註冊的臺資企業法人。凡承認協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的臺資企業,經申請批準,均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登記一至兩名代錶,代錶資格必須是擔任企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管理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委託一名聯係人參加日常活動。
第九條:個人會員應是在本市其他企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臺灣同胞。凡承認協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者,經申請批準,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會員有錶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要求協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按期繳納會費,一年內不繳納會費者應視為自動退會。
承擔協會所分配的任務,提供協會所需要的資料。
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依法經營企業。
第十二條:會員有退出協會的自由,但須提前2個月嚮協會常務理事會提交退會的書麵聲明。
第十三條:會員如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名譽和利益,不履行會員義務,常務理事會可予以勸告、勸退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産生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聽取和審議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審議經費預算、決算。
選舉協會理監事。
製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錶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監事會錶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協會根據“自願、公平、選優、兼顧”的原則以協商推薦與選舉相結合的辦法産生理監事會,由理監事會從理監事中選舉産生常務理事若幹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産生協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監事會是協會的組織領導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在理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任務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決定增免理事和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嚮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根據協會的任務,製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6、負責管理協會的經費。
7、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8、修訂協會章程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9、批準接納新會員。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長辦公會的任務是: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負責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
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會長辦公會每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常務理事和會長辦公會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由出席會議的1/2以上人員通過的決議為有效決議。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産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
監事會的職權是:
1、監督本會章程的執行;
2、監督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3、監督會員代錶大會決策執行情況,對會員代錶大會、常務理事會和各工作職能部門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對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會長和理事會予以糾正;
5、必要時提議召開會員代錶大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協會設秘書處作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若幹人。副秘書長、秘書由秘書長提名,會長聘用。
第二十條:本協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遵守一個中國的原則,擁護國家統一,熱心臺商事業,努力促進兩
岸經濟交流與合作。
2、本人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3、個人素質好,在臺商中有一定威望和較大影響。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協會的分會會長和婦聯會會長應由協會副會長或常務理事兼任,凡兼
任分會、婦聯會會長的常務理事,可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一條:參選協會會長須具備以下資格:
1、擔任市臺協副會長一屆或常務理事二屆或理監事四屆者;
2、經十五位常務理事連署推薦者方可參選。
第二十二條:協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得連任一屆,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為便於協會聯係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為會員提供服務,協會聘請青島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擔任相應職務。
第二十四條: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錶人,並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法定代錶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全麵負責協會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3、檢查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錶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會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根據會長辦公會確定的分工,負責分管工作的計畫實施,並輪流值
班,監督檢查秘書處工作。
受會長委託,代錶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並聘用。
3、提名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名單經會長辦公會決定後聘用。
4、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團體會員超過二十名的區、市經報市臺企協會核準並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批後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社團機構,受市臺企協會管轄和領導,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指導。分支機構負責人,由所在區、市從本地區擔任市臺協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臺商中推舉,經市臺協常務理事會審定並報市民管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各分支機構章程需符合協會之章程精神。
第三十條:協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第三十一條: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
2、來自會員和社會的資助或捐贈。
3、舉辦有償服務的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的經費用於協會日常辦公費用開支、業務活動開支及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開支的專案;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資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財務預算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每年年終結算後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嚮會員大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錶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資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協會會員每屆(三年)繳納會費一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如需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錶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修改後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之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如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如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錶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2年9月21日會員大會錶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