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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12〕14號文

來源: 時間:2012-12-14 10:52:38 流覽次數: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進一步加大對我市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意見。 一、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一)各級政府隨財力增長逐步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微企業自主創新、轉型升級,推動公共服務體係及融資服務體係建設。進一步突出財政資金的普惠製原則,嚮小微企業傾斜。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負責)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進一步加大對我市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意見。
    一、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一)各級政府隨財力增長逐步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微企業自主創新、轉型升級,推動公共服務體係及融資服務體係建設。進一步突出財政資金的普惠製原則,嚮小微企業傾斜。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負責)
    (二)創新財政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投入機製。註重財政與金融相結合、與科技相結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綜合運用貼息、資助、風險補償、擔保補助、創業投資等多種方式,引導銀行及社會資本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投入。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辦、市財政局負責)
    (三)政府採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規定,部門預留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麵嚮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對於非專門麵嚮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對小微企業産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對採購金額在一定限額以下的項目,允許對小微企業實施定嚮採購。 (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四)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將增值稅起徵點提高到最高標準,即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徵點統一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將營業稅起徵點提高到最高標準,即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五)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對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0000元(含6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七)小微企業因特殊睏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對小微企業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睏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嚮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八)對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九)小微企業、市級以上中小企業技術服務平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市地稅局負責)
    (十)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稅收政策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收政策扣除。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青島銀監局負責)
    (十一)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十二)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谘詢、培訓等收入),自擔保機構嚮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徵營業稅。至2015年底前,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收入按3%徵收營業稅。 (市地稅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十三)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落實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市國稅局、市財政局、青島海關、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二、減輕企業負擔,支持創辦小微企業
    (十四)加大收費公示和收費政策宣傳力度。編製《青島市涉企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並嚮社會公佈,印製成冊免費發放給企業,提高收費政策透明度。全麵落實企業繳費登記卡和企業物價聯絡員製度,完善涉企收費維權機製。 (市物價局負責)
    (十五)在落實國家、省已出臺的各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優惠政策的基礎上,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暫停徵收4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免徵小微企業的7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對所有企業暫停徵收(暫執行至2014年底)。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落地審批涉及的7項收費徵繳環節。降低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谘詢費等16項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落實省降低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最低收費標準政策,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堅決取締違法收費。按照“能減則減、能免則免”的原則,進一步研究減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措施。 (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十六)縮短證照辦理時間,各類企業登記許可申請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殘疾人等符合“綠色通道”條件的申請人創辦中小微企業的,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工商局負責)
    (十七)放寬中小微企業註資、出資時限,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內資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申請免繳首期註冊資本,但股東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付不低於20%的註冊資本,且不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餘額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清。對守法經營,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期出資的中小微企業,允許申請延長出資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屬外商投資企業的,須經外資審批機關批準。 (市工商局、市商務局負責)
    (十八)支持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含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轉型為公司製企業,工商登記及相關前置許可事項均依變更手續辦理,並在收費等方麵提供便利或優惠。 (市工商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關前置許可審批部門負責)
    (十九)對涉及質檢業務的小微企業免費開展標準、計量、質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等知識培訓工作。統籌産品質量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與檢驗檢疫部門相互認可內外銷産品的檢驗結果。降低小型微型企業辦理強製性産品認證費用。 (市質監局、青島檢驗檢疫局負責)
    (二十)對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且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培訓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每人600元。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十一)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2011年12月1日後,招用本市戶籍經認定的就業睏難人員和就業睏難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含補繳),並辦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員備案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和時間,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睏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纍計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並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作為補貼開始計算時間。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至2014年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十二)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切實落實已出臺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自謀職業扶持金、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提高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成功率。實行財政獎勵政策,對創業孵化基地內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根據經營收入、納稅情況、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由所在區市給予一定的獎勵補貼。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加大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二十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增量。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嚮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包括不得變相提高貸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貸款谘詢、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費用,不得將吸存費用轉嫁給貸款企業。對小微企業貸款單列信貸規模,加大對符合産業政策、增加就業、科技、服務及加工業等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並對具有比較優勢産業鏈條中的企業和項目給予積極的信貸支持。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金融工作辦、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四)推進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體係建設。加大市級財政資金的引導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降低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擔保收費。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業務額1.5%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助。對擔保機構小微企業擔保業務比上年多增部分再給予不超過1%的補助。對擔保收費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差額部分給予保費補助,並重點補助小微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每家機構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建立再擔保機製,為擔保機構增加信用、分擔風險。探討建立銀行與擔保風險共擔機製。 (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金融工作辦、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五)暢通抵質押渠道。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完善擔保抵押質押登記辦法,及時為融資性擔保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切實解決擔保抵押質押難問題。 (各區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
    (二十六)擴大小微企業低收費貸款周轉金服務規模。鼓勵符合條件的投融資機構在控製風險的前提下按要求開展中小微企業低收費貸款周轉金業務。市財政按貸款周轉金0.3%的比例將補助資金撥付投融資機構,由投融資機構將補助資金支付給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企業利用政策性貸款周轉金,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續貸審批情況及時通報製度,嚴防銀行工作人員參與企業貸款民間過橋謀利活動。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負責)
    (二十七)完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按照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源建設工作的意見》(青政字〔2012〕58號),將對金融機構的專項資金支持作為風險補償金,用於購買金融機構的預期新增不良貸款。市財政籌集3億元信用保證金,用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對藍色、高端、新興闆塊及其他市政府重點支持發展領域的新增信用貸款,市財政將承諾風險補償比例提高至5%。 (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八)加快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係建設。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勵各銀行與擔保機構、銀行與小微企業間建立組團擔保、小企業互保、小企業互助資金池等多種形式的低息貸款平臺。用活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指標,對已下達的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指標可直接撥付用作中小微企業貸款平臺增信資金。發揮政府部門信息優勢,建立小微企業資信情況交流平臺。鼓勵行業協會、重點園區、創業基地、企業互助組織等設立麵嚮小微企業的互助基金,開展小微企業互保業務,其中由獨立法人機構負責運營的,視同擔保機構予以相應補助。鼓勵發展社會化融資服務平臺,引導社會融資機構、産業園區、行業協會和龍頭企業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專業化的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服務平臺和融資服務站點。 (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金融工作辦、市財政局負責)
    (二十九)完善政府增信資金補充機製,擴大低息統借統還貸款平臺貸款規模,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
    (三十)鼓勵小微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融資。建立融資租賃業務補助機製,對通過融資租賃渠道融資的小微企業,經審核確認,按不超過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補助,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青島銀監局負責)
    (三十一)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係建設,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繼續實施小微企業免費信用評級,推動信用信息徵集,完善市級企業信用數據庫和信用信息查詢平臺。每年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更新不低於300家。 (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負責)
    (三十二)鼓勵中小企業通過集合票據等實現債券融資。其中,對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免收反擔保費,反擔保由市擔保中心承擔,市財政每年按反擔保額的1%(單戶企業不超過100萬元),以註入資本金方式撥付市擔保中心。鼓勵大企業帶動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同支票據中,若中小企業發行總額超過50%,大型企業可享受反擔保費補助政策。市財政按照集合債券發行總額度的5%承諾設立風險緩釋金,進一步為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增信,在風險緩釋金承諾額度內,實際發生的違約風險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體製與市擔保中心各負擔50%。 (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負責)
    (三十三)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轉製為村鎮銀行。加快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機構組建和分支機構設立工作,加強存量村鎮銀行風險評估和業務指導,鼓勵並引導其在鄉鎮設立分支機構。按照銀監會要求,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參股設立村鎮銀行。 (青島銀監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辦負責)
    (三十四)鼓勵各銀行機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審批管理體製,優化信貸流程,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設立小微企業貸款專用窗口,開辟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續貸項目允許展期或借新還舊創新融資産品與服務模式,支持小微企業採取知識産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等多種方式融資。積極發展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等融資方式。加大對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類金融産品的宣傳力度,積極發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金融工作辦負責)
    (三十五)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製。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20%,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49%。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優秀的優質大型企業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適度放寬。適度提高單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發起人外,其餘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5%。 (市金融工作辦、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工商局負責)
    (三十六)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收費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商業銀行在貸款過程中的強製收費、隻收費不服務、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不明碼標價等行為。規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在嚴格檢查的基礎上,督促商業銀行對中間業務收費進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 (青島銀監局、市金融工作辦、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市物價局負責)
    四、促進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三十七)實施成長型中小微企業培育計劃。推進中小企業“百家專精特新企業升級工程”、“仟家高成長小企業成長工程”和“萬家初創型小微企業培育工程”。在資金扶持、融資擔保、土地供應、稅收減免、創業服務、教育培訓、市場開拓、中介服務等各方麵予以傾斜。對每年認定的“專精特新”産品(技術)和企業,從市中小企業專項發展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並優先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推動小微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支持更多小微企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産業、高新技術産業領域,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的發展道路,打造細分行業領軍企業成長梯隊。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三十八)加大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育計劃項目資金支持力度,對高成長型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採取滾動支持的方式進行重點培育,進一步拓寬種子期企業(成立時間在18個月以內)科技創新項目的支持範圍,鼓勵小微企業參與市科技發展關鍵技術攻關計劃、公共領域科技支撐計劃技術標準研製項目實施。 (市科技局負責)
    (三十九)促進中小企業結構優化和産業升級。積極爭取國家各類專項資金支持,主要採取貸款貼息方式引導信貸資金投嚮,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研發中心建設和專利開發及申請活動,提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
    (四十)對中小企業為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四十一)支持小微企業實施品牌戰略。落實市政府《關於加快我市品牌經濟新一輪跨越式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2〕19號),設立品牌培育引導資金,完善知名品牌獎勵政策,重點培育引導小微企業創建自主品牌。構築品牌培育培訓平臺,通過多種形式對小微企業負責人進行培訓,在全市小微企業中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提高質量保證能力。引導小微企業主動對接品牌大企業,圍繞産業鏈配套調整産品結構。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五、支持小微企業多渠道開拓市場
    (四十二)幫助小微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加大對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引導、支持力度,通過舉辦跨國採購會,邀請國際零售巨頭來青進行“一對一”對口採購洽談,參加國際知名專業展會等形式,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在産業鏈和配套體係較為完善的産業集聚區推進出口基地建設工作,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推進落實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簡易承保方案,增強企業的出口風險抵禦能力,幫助企業用好自貿區關稅優惠政策,擴大對新興市場出口份額。 (市商務局、市經濟信息化委、青島檢驗檢疫局負責)
    (四十三)引導小微企業開拓國內市場。選擇國內有影響的城市,通過組織企業走出去參加展銷會、推介會和舉辦展會等形式,為企業擴大品牌影響和産品銷售開拓渠道。提高小微企業開拓市場財政資金補貼,增加小微企業參加行業性專業展會的展位、特裝等補貼項目。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
    (四十四)充分發揮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聚集優勢,鼓勵小微企業使用電子商務降低成本、拓展市場。加強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合作,支持電子商務的公共平臺建設,完善“青島國際電子商務平臺”功能,幫助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手段開拓市場。積極爭取參與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的相關試點專項,推動電子商務在我市重點區域和特色領域的創新發展,支持小微企業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拓展營銷渠道。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
    (四十五)改善通關服務。在全麵推進分類通關的基礎上,開展隨附單證電子化試點,加快監管證件聯網核查,實現企業全程無紙化通關。實行“5+2”工作製和24小時預約通關,為小微企業提供全天候通關服務,研究探索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和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臺賬製度等便利通關措施。擴大進出口企業享受預歸類、預審價、原産地預確定等措施的範圍,加大對企業的宣傳、引導、服務力度,切實提高企業通關效率,降低物流通關成本。幫助小微企業用足用好區域性優惠原産地政策,增強優惠政策宣傳的有效性、針對性。 (青島海關、青島檢驗檢疫局負責)
    (四十六)簡化加工貿易內銷手續。進一步促進加工貿易內銷便利化,支持企業有效開拓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在各業務現場設置內銷徵稅專人專崗,簡化內銷徵稅審批手續,為企業提供商品歸類指導及商品參考價格資料信息,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先行內銷,在內銷當月內集中辦理內銷徵稅審批手續,可分多次完成報關申報手續。 (青島海關負責)
    (四十七)開展集成電路産業鏈保稅監管模式試點。積極爭取開展集成電路産業鏈保稅監管模式試點工作,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作為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將集成電路産業鏈中的設計、芯片製造、封裝測試企業等納入保稅監管範圍。 (青島海關負責)
六、幫助小微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四十八)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劃,重點幫助和引導小微企業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用工等管理。規範企業治理結構,開展企業管理創新成果推廣和標桿示範活動,對小微企業管理創新成果進行扶持或獎勵。引導鼓勵小微企業利用管理谘詢機構提高管理水平,支持管理谘詢機構和誌願者麵嚮小微企業開展管理谘詢服務。製定貫徹《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意見,對小企業負責人、會計人員進行係統培訓。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
    (四十九)引導小微企業依法落實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開展質量信用體係建設,大力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加強對小微企業行政許可申請的預先指導幫助,提高受理和審批實效。加大檢驗技術谘詢服務力度,為小微企業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市質監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五十)整合高校、專業培訓(谘詢)機構等社會資源,做好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建立企業管理人員輪訓機製,以成長型中小企業管理人員為對象,舉辦中長期工商管理知識培訓和專題培訓。依托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企業家聯合會等機構,對接國內高校和專業培訓機構,搭建麵嚮初創期小微企業的巡回培訓課堂。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工作部署,組織好小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對來青創辦小微企業的國內外高層次優秀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青創新創業發展的辦法〉的通知》(青發〔2008〕19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負責)
    七、促進小微企業集聚集約發展
    (五十一)加快小微企業産業園(基地)建設。引導、支持建設小微企業集聚園區,緩解企業用地難。鼓勵支持各類投資主體按照全市統一規劃,在産業集聚區內以“園中園”的形式,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租賃或出售給小微企業用於生産經營。市、區(市)政府在製定年度用地計劃時,要統籌安排小微企業發展用地,優先安排小微企業産業園(基地)土地指標。根據園區(基地)規模、多層標準廠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務、容納小微企業數量等情況,經認定後給予補助或股權投資扶持,其中,補助方式最高不超過50萬元,股權投資方式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負責)
    (五十二)優化小微企業集聚發展環境。選擇重點中小企業聚集區、産業園區服務平臺進行擴建升級,培育社會化技術、信息、物流、檢測及創業孵化等專業公共服務平臺,引導小微企業嚮工業園區和産業集聚區集聚。支持小微企業入園發展,對進駐市級以上産業基地(園區)的初創小微企業,按其當年支付的租金給予適當補貼。 (各區市政府負責)
    (五十三)根據産業佈局和區域特色,研究製定各區域孵化器建設方嚮、規劃佈局和建設方案,5年內孵化麵積達到1200萬平方米,製定孵化器扶持政策,引導創新要素嚮孵化器聚集。 (市科技局負責)
    八、強化對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
    (五十四)全麵提升中小企業服務能力。對市級平臺進行升級改造,重點建設網上服務平臺和資源數據中心。分期分批組織對中小企業聚集區、産業園區平臺進行配套和規範建設。加大培育社會化專業平臺和産業聚集區技術服務平臺力度,構建完善全市三級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加強協同服務體係建設,構建中小企業服務聯盟,發揮各類行業協會的作用。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五十五)整合利用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等資源,構建麵嚮企業技術創新的綜合性和專業性服務平臺,滿足中小企業共性需求。進一步完善大型儀器共享服務平臺,有針對性地指導小微企業應用大型儀器共享平臺。建設綜合性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平臺,為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知識産權服務。 (市科技局負責)
    (五十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麵嚮小微企業的信息、投融資、創業、人才培訓、技術創新、管理谘詢、市場開拓、法律和財務會計等服務。鼓勵和引導建立小微企業服務機構。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積極發揮在政策谘詢、信息溝通、引資引智、行業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麵的作用。 (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負責)
    (五十七)統計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每季度、分行業統計監測製度,定期發佈統計數據和情況分析。 (市統計局負責)
    (五十八)建立定點聯係幫扶製度。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選取一定數量的小微型企業作為定點聯係企業,進行重點幫扶,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睏難和問題。 (各區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五十九)加強指導協調。充分發揮市促進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將小微企業有關工作列入各區市、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範圍。各區市、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責任機製,充分發揮區市和街道辦事處責任主體作用,確保國家、省、市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市政府負責)
    (六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明查暗訪力度,及時受理並嚴肅查處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或變相收取管理費、會員費、嚮企業索要“贊助”、“搭車”收費,以及佔用依法應當劃撥或退還給企業的稅金、收費、罰款和補助金的行為。加大行政責任追究力度。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企業年檢搭車收費等不作為、亂作為,損害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相關責任。給企業生産經營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市監察局負責)
    (六十一)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有效利用各類媒體,做好重點政策的宣傳和解讀,促使企業用足用好現有各類政策。大力宣傳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和貫徹落實政策措施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落實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圍,增強中小微企業發展信心。 (市政府新聞辦、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六十二)凡以往我市有關小微企業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緻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的相關政策國家和省有規定且有實施年限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本意見執行期內,若國家和省出臺優於本意見的新政策,按從優原則執行,不重複享受。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本意見各項政策由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解釋。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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