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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国税务机关查税重点

来源: 时间:2013-01-31 10:52:38 浏览次数:

2012税收检查重点 指令性项目 • 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 • 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办理出口 业务的货代公司: • 稽便函【2012】1号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2012税收检查重点
指令性项目
• 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
• 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办理出口
业务的货代公司:
• 稽便函【2012】1号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特别关注之违法行为
• 查案必查票、查帐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 重点查处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等行业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注。
• 重点查处利用电子、服装类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
• 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
• 高所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 注:四小票即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但可以抵扣的凭证;包括:
• 1.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2.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 3.农产品收购发票。
• 4.运费发票。

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

• 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
• 广告业
• 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电脑中央处理器(CPU)
√存储功能卡
√资料存储装置
√EMC磁碟记忆体
√固态非易失性记忆体件
√掌上型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
√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
√太阳能电池
√液晶显示幕
√电路板
√积体电路板
√偏光片
√各类服装

重点稽查行业

• 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
• 广告业
• 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重点检查
办理电脑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功能卡、资料存储装置、EMC磁碟记忆体、固态非易失性记忆体件、掌上型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幕、电路板、积体电路板、偏光片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和各类服装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

特别关注之违法行为

• 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重点嫌疑企业的检查
• 重点查处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等行业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注。
• 重点查处利用电子、服装类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
• 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

• 注:四小票即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但可以抵扣的凭证;包括:
• 1.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2.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 3.农产品收购发票。
• 4.运费发票。

合理应对增值税纳税评估


50号文概要及其影响-50号文概要(续)
50号文对高收入类别及人群的界定
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

50号文对高收入类别及人群的界定(续)
• 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所得
  奖金 补贴 股权激励所得
• 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高净值台籍人士的关注重点
台籍人士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
•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包括台商企业)50号文加强了对股权奖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括台籍人士),因为他们薪酬的很大一部分可
• 股权激励所得的优惠计税方法:可区别于所在以“规定月份”(不超过12个月)来降低适用
• 关注优惠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ü计画设立的时点公司架构计画的税务登记
• 雇主需为台籍员工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
• 股权激励计画的税务登记要求
• 股权激励计画的外汇登记要求
 
税务监管新举措

税务机关将建立高收入者(包括台籍人士在内)应税收入监控体

• 利用内部和外部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的涉税资讯
• 加强与各个政府部门如外汇管理及公安、银行、证券及房管等相关部门的沟
通和协作
 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
• 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跟踪核查约谈,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 各地税务机关已经布署、展开了对高收入人群(包括台籍人士在内)的税务

台籍人士在华参保的政策演变
• 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居民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
 
• 随后,深圳、天津、苏州等城市各自出台了具体细则,允许在内地的台、
港、澳居民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2009年11月1日起,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允许在沪工作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 2011年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关于公开征求《在
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提出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新《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第九十七规定:“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就业的,参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 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发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
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自2011年10月15日
起施行。
 
• 迄今为止,包括北京、成都、青岛、厦门、苏州等城市已相继出台了地方
细则。尽管《暂行办法》未明确港澳台人员是否须参照执行,成都、苏州
等城市仍强制要求港澳台人员自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
 
• 2012年1月17日,人社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
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3号文”),明确依法将符合规定
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实践中,部分城市已明确113号文同样适用于在华
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对台商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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