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务登记方面
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二)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为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
3、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4、资源综合利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即退50%的优惠。
5、2010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二、简化办税程序
(一)简化发票管理程序
取消领购普通发票审批事项,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只要提报证件、资料等完备,可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审核办理。若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版位超出现有统一版发票开票限额,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版以上最高开票限量办理时限减少为2个工作日,取消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有效期核定。中小型商贸企业专用发票增额核定有效期限延长至不少于1年。
(二)简化纳税人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办涉税事宜时,已经由国税机关留存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三)提高税务登记办理速度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手续齐全的,可当场即时办理。
(四)提高出口退税办理速度
出口退税审核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款退到企业账户。
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每周传递1次,立即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核销单。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后,次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次月起4个月内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三、优化办税服务
(一)健全服务体系。在青岛市国税局建立专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涉及全市纳税人的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帮助纳税人协调解决纳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建立和运行办税公开、纳税辅导、网上办税、投诉处理、工作预约、自助办税、权益维护等一系列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二)畅通沟通渠道。以互联网站、12366在线服务中心和办税服务厅咨询台、税源管理岗为税企沟通的主要渠道。中小企业可随时与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表达诉求。
(三)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实行办税业务主动告知制度。免费向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涉税业务光盘,发放包括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免税审批等内容的主动告知书,指导其办理相关业务。
(四)降低办税成本。开发运行网页申报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地进行纳税申报、申请备案资料提报等涉税业务。在青岛市政府政务大厅实现市内各区新办纳税人同城办理税务登记,减少纳税人奔波。实行车购税同城通办,全市所有车购税的申报缴纳可由纳税人在各个车购税办税厅自由选择办税地点。
四、规范行政行为
(一)落实“公开公正、文明规范、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稽查文明执法基本原则,无疑点不选案、无问题不检查。做好稽查选案的案头分析和实证检查,发现并确定有明显疑点问题的被查对象。建立稽查案源通报制度,统筹安排稽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
(二)整合目前的征税评估、退税评估、税种评估、检查类评估等,减少对纳税人的评估次数。
(三)实施税法援助。尽量在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前协调解决涉税争议,缓和矛盾。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结论、意见、决定等有异议的,可随时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或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国税机关提出税法援助申请,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没有前置条件,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不因税法援助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