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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來源: 時間:2012-12-12 15:15:54 流覽次數: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通關”係指進出境旅客嚮海關申報,海關依法查驗行李物品並辦理進出境物品徵稅或免稅驗放手續,或其他有關監管手續之總稱。 本規定所稱“申報”,係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規定的義務,對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實際情況依法嚮海關所作的書麵申明。 第三條 按規定應嚮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首先在申報臺前嚮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他申報單證,如實申報其所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 進出境旅客對其攜運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時間、地點所做出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第四條 申報手續應由旅客本人填寫申報單證嚮海關辦理,如委托他人辦理,應由本人在申報單證上簽字。接受委托辦理申報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旅客嚮海關申報時,應主動出示本人的有效進出境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並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他必備文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通關”係指進出境旅客嚮海關申報,海關依法查驗行李物品並辦理進出境物品徵稅或免稅驗放手續,或其他有關監管手續之總稱。
本規定所稱“申報”,係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規定的義務,對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實際情況依法嚮海關所作的書麵申明。
第三條 按規定應嚮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首先在申報臺前嚮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他申報單證,如實申報其所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 進出境旅客對其攜運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時間、地點所做出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第四條 申報手續應由旅客本人填寫申報單證嚮海關辦理,如委托他人辦理,應由本人在申報單證上簽字。接受委托辦理申報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旅客嚮海關申報時,應主動出示本人的有效進出境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並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他必備文件。
第六條 經海關辦理手續並簽章交由旅客收執的審報單副本或專用申報單證,在有效期內或在海關監管時限內,旅客應妥善保存,並在申請提取分離運輸行李物品或購買徵、免稅外匯商品或辦理其他有關手續時,主動嚮海關出示。
第七條 在海關監管場所,海關在通道內設置專用申報臺供旅客辦理有關進出境物品的申報手續。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批準實施雙通道製的海關監管場所,海關設置“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和“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供進出境旅客依本規定選擇。
第八條 下列進境旅客應嚮海關申報,並將申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進境手續:
(一)攜帶需經海關徵稅或限量免稅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錶》第二、三、四類物品(不含免稅 限量內的煙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帶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範圍者;
(三)攜帶人民幣現鈔6000元以上,或金銀及其製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摺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摺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個人自用行李物品範圍者;
(七)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製的動、植物及其産品以及其他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第九條 下列出境旅客應嚮海關申報,並將申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出境手續:
(一)攜帶需複帶進境的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將應複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攜帶進境的暫時免稅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
(三)攜帶外幣、金銀及其製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明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
(四)攜帶人民幣現鈔6000元以上者;
(五)攜帶文物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者;
(七)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製規定範圍的;
(八)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製的動、植物及其産品以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第十條 在實施雙通道製的海關監管場所,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旅客應當選擇“申報”通道通關。
第十一條 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申報”通道,嚮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嚮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在海關實施雙通道製的監管場所,可選擇“無申報”通道進境或出境。
第十三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的進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關給予免驗禮遇的其他旅客,通關時應主動嚮海關出示本人護照(或其它有效進出境證件)和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旅客進出境時,應遵守本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授權有關海關為實施本規定所製定 並公佈的其他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旅客攜帶物品、貨物進出境未按規定嚮海關申報的,以及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旅客未按規定選擇通道通關的,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設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4年11月25日修訂)
第一類物品 :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類物品:
煙草製品、酒精飲料
第三類物品: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類物品:
價值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註:1、本錶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出境物品價值以國內法定商業發票所列價格為準;
2、準許各類旅客攜運本錶所列物品進出境的具體徵、免稅限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3、超出本錶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視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 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照顧旅客在旅途中的實際需要,為其進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係指本次旅途中海關準予旅客隨身攜帶的暫時免稅進境或者複帶進境的在境內、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範圍:
(一)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
(二)經海關審核批準的其他物品。
第四條 進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簽發的再入境簽證的中國籍居民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每種限一件。旅客應主動嚮海關申報,海關方可準予暫時免稅放行。
第五條 海關準予暫時免稅的本次進境物品,須由旅客在回程時複帶出境。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時複帶出境的,應事先報請出境地海關辦結有關手續。
第六條 中國籍居民、中國籍或外國籍非居民長期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出境,如需複帶進境,應在本次出境時,主動報請海關驗核。複帶進境時,海關驗憑本次出境的有關單、證放行。
第七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體申報手續、適用單證及本規定未盡事項,按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當天或短期內多次往返的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條 進出境旅客違反本規定或者未將海關暫準免稅放行物品複帶出境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實施。

三 海關對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監管
旅客攜帶國家貨幣出入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嚮海關如實申報。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6000元。攜帶上述限額內的人民幣出入境,在實行“紅綠通道”製度的海關現場,可選擇“綠色通道”通關;超出限額的,應選擇“紅色通道”嚮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海關予以退運,不按規定申報的,另予以處罰。依據規定,不得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不得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入境。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海關對文物的監管
旅客攜帶文物出境,必須嚮海關申報。對旅客購自有權經營文物的商店(文物商店或友誼商店)的文物,海關憑“文物古籍外銷統一發貨票”和中國文物管理部門鈐蓋的鑒定標誌查驗放行。旅客在中國國內通過其他途徑得到的文物,如家傳舊存文物和親友贈送的文物,凡需要攜帶出境,必須事先報經中國文物管理部門鑒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等八個口岸設有鑒定機構。經過鑒定準許出口的,由文物管理部門開具出口許可證明。文物出境時,海關憑文物管理部門的出口許可證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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