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部123号部令中驾驶员最应关注的几个问题是什么呢?
答:吸毒人员驾驶证的申领和注销规定;实习期制度;审验制度; 强制降级制度;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一次记满12分的情形; 考试规定的变化。
2.韦小姐问:我原来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是2年,到2013年1月1日止,我看到报纸说新的123号部令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改为3年了,我想问看是真的吗?那我的准考证明是否可以顺延到2014年1月1日?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3.周先生问:我原来持A1驾驶证,2013年想增驾D证,我听说新的123号部令对实习期增驾期间有记满12分记录的,除了增驾的D证要注销,我原来的A1证也是要降级的,是这样的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所以说如果你属于A1增驾D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D而A1降为A3B1B2。
4.罗先生问:听说123号部令对违反规定的持大车证的驾驶员实行降级制度,我想了解强制降级制度的准驾车型顺序是怎么样的?
答: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如果具有123号令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降级前后准驾车型对照见下表。
车型对照见下表。
降级前准驾车型
降级后准驾车型
A1
A3B1B2
A1A2
A2A3
A2
B1B2
A2A3
A3B1B2
A3
C1
A3B1
B1
A3B2
B2
A3B1B2
B1B2
B1
C1M
B1B2
B2
B2
C1M
注:降级前包含的其他准驾车型,降级后维持不变。
5.办理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有哪几种?大车驾驶人是不是从明年开始不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了?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包括: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军警换证;境外换证;期满换证;转入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换证;校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和审验;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应当每三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如需审验,也只是在审验时自行填表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6.123号部令中对驾驶证审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号令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制度: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制定奖励措施。规定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根据2011年数据测算,有4703万无违法记分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可以免于审验,占大中客货车驾驶人的76.95%。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7.小陈问:我今年12月20日满20周岁了,现在因工作需要想学B2证开货车,可以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因此你现在不能申请,但到2013年1月1日以后就可以申请了。
8.123号令对预约驾驶证各科目考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新的部门规章规定:一是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二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三是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二十日缩短为十日。
9.123号部令对科目二、三预约考试次数的规定?预约考试次数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答: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2013年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10.123号部令中科目三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目前,科目三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为两个项目,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第一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增加到16项,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2%的调查对象认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应该设置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考试内容。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11.123部令中,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应当受到哪些限制?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12.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提高: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13.驾驶人信息变化后的备案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人信息,才能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因此,为保障营运驾驶人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对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鉴国外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4.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工作职责。124号令按照《校车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职责。一是专用校车注册登记管理。专用校车要首先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取得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二是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三是核发校车标牌。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对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为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四是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校车使用监管及校车标牌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15.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公安机关对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一是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校车报废标准。
16.申请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7.公安机关在加强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严格措施?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严格审验教育、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规定校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报。三是建立校车驾驶人退出机制。规定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答:吸毒人员驾驶证的申领和注销规定;实习期制度;审验制度; 强制降级制度;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一次记满12分的情形; 考试规定的变化。
2.韦小姐问:我原来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是2年,到2013年1月1日止,我看到报纸说新的123号部令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改为3年了,我想问看是真的吗?那我的准考证明是否可以顺延到2014年1月1日?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3.周先生问:我原来持A1驾驶证,2013年想增驾D证,我听说新的123号部令对实习期增驾期间有记满12分记录的,除了增驾的D证要注销,我原来的A1证也是要降级的,是这样的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所以说如果你属于A1增驾D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D而A1降为A3B1B2。
4.罗先生问:听说123号部令对违反规定的持大车证的驾驶员实行降级制度,我想了解强制降级制度的准驾车型顺序是怎么样的?
答: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如果具有123号令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降级前后准驾车型对照见下表。
车型对照见下表。
降级前准驾车型
降级后准驾车型
A1
A3B1B2
A1A2
A2A3
A2
B1B2
A2A3
A3B1B2
A3
C1
A3B1
B1
A3B2
B2
A3B1B2
B1B2
B1
C1M
B1B2
B2
B2
C1M
注:降级前包含的其他准驾车型,降级后维持不变。
5.办理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有哪几种?大车驾驶人是不是从明年开始不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了?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包括: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军警换证;境外换证;期满换证;转入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换证;校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和审验;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应当每三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如需审验,也只是在审验时自行填表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6.123号部令中对驾驶证审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号令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制度: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制定奖励措施。规定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根据2011年数据测算,有4703万无违法记分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可以免于审验,占大中客货车驾驶人的76.95%。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7.小陈问:我今年12月20日满20周岁了,现在因工作需要想学B2证开货车,可以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因此你现在不能申请,但到2013年1月1日以后就可以申请了。
8.123号令对预约驾驶证各科目考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新的部门规章规定:一是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二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三是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二十日缩短为十日。
9.123号部令对科目二、三预约考试次数的规定?预约考试次数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答: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2013年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10.123号部令中科目三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目前,科目三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为两个项目,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第一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增加到16项,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2%的调查对象认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应该设置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考试内容。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11.123部令中,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应当受到哪些限制?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12.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提高: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13.驾驶人信息变化后的备案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人信息,才能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因此,为保障营运驾驶人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对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鉴国外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4.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工作职责。124号令按照《校车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职责。一是专用校车注册登记管理。专用校车要首先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取得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二是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三是核发校车标牌。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对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为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四是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校车使用监管及校车标牌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15.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公安机关对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一是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校车报废标准。
16.申请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7.公安机关在加强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严格措施?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严格审验教育、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规定校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报。三是建立校车驾驶人退出机制。规定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