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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我市出台意见突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用工难等

来源: 时间:2012-12-14 10:52:38 浏览次数:

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62条新政包含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降费减负、融资支持等内容,突出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用地难、用工难以及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等实际问题。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小微企业14万户。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利润下滑等棘手难题。此次《意见》是我市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双20条”政策和年初出台《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的又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62条新政包含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降费减负、融资支持等内容,突出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用地难、用工难以及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等实际问题。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小微企业14万户。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利润下滑等棘手难题。此次《意见》是我市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双20条”政策和年初出台《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的又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创建财政投入新机制
    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的普惠制原则,向小微企业倾斜。创新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投入机制,注重财政与金融相结合、与科技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贴息、资助、风险补偿、担保补助、创业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银行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
    按照财政部、工信部要求,明确政府采购小微企业的份额和价格优惠幅度,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可为企业减负五亿元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免征小微企业的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对所有企业暂停征收,完善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涉及的7项收费征缴环节,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等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根据初步统计,实施新政后估算可降低企业费用5亿元。
    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7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放宽登记注册时间和出资时限,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给予补贴,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落实已出台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扶持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同样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三亿元补偿贷款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补助实行基数内按照不超过1.5%的原比例补助,新增部分不超过2.5%的比例补助,并将每家机构补助上限由原来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扩大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要求开展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支付给中小微企业。
    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市财政筹集3亿元信用保证金,用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蓝色、高端、新兴板块及其他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的新增信用贷款,承诺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5%。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建立融资租赁业务补助机制,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引导小微走品牌路线
    实施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百家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工程”、“千家高成长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万家初创型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在资金扶持、融资担保、土地供应、税收减免等各方面予以倾斜。对每年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和企业,从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优先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小微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 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打造细分行业领军企业成长梯队。
    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设立品牌培育引导资金,完善知名品牌奖励政策,重点培育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构筑品牌培育培训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对小微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市小微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引导小微企业主动对接品牌大企业,围绕产业链配套调整产品结构。
资金补贴拓国内市场
    帮助小微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通过举办跨国采购会,邀请国际零售巨头来青进行“一对一”对口采购洽谈,参加国际知名专业展会等形式,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集聚区推进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推进落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方案,增强企业的出口风险抵御能力,帮助企业用好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扩大对新兴市场出口份额。
    引导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选择国内有影响的城市,通过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展销会、推介会和举办展会等形式,为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和产品销售开拓渠道。提高小微企业开拓市场财政资金补贴,增加小微企业参加行业性专业展会的展位、特装等补贴项目。
    充分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聚集优势,鼓励小微企业使用电子商务降低成本、拓展市场。加强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支持电子商务的公共平台建设,完善“青岛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功能,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市场。
着力促集聚集约发展
    引导、支持建设小微企业集聚园区,缓解企业用地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内以“园中园”的形式,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各级政府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产业园土地指标。根据园区规模、多层标准厂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务、容纳小微企业数量等情况,经认定后给予补助或股权投资扶持,其中,补助方式最高不超过50万元,股权投资方式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优化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环境,选择重点中小企业聚集区、产业园区服务平台进行扩建升级,培育社会化技术、信息、物流、检测及创业孵化等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聚。支持小微企业入园发展,对进驻市级以上产业基地的初创小微企业,按其当年支付的租金给予适当补贴。根据产业布局和区域特色,研究制定各区域孵化器建设方向、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5年内孵化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制定孵化器扶持政策,引导创新要素向孵化器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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