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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2-12-14 10:52:38 浏览次数: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精神,就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1号)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工业产业集聚发展 (一)工业项目用地管理职责和供地原则。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精神,就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1号)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工业产业集聚发展
(一)工业项目用地管理职责和供地原则。
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市工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政策拟定、供地计划和监督检查。市工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产业园区办”)负责市工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是指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工业功能区、工业园区管委、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工业项目供地以符合《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基地)布局规划》(简称“集聚区布局规划”)为基本原则,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制造业发展规划、工业转型升级方案。全市年度工业用地指标的分配,优先安排市重点集聚区(包括重点培育发展和重点创建示范基地集聚区)项目用地。
(二)市重点集聚区土地供应。
市工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统筹市重点集聚区年度供地计划,保障项目供地。
1.需供地工业项目。项目签约确定后30日内,由园区管理部门填写《青岛市工业项目信息登记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经各区、市及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产业园区办。每年第四季度,市工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标准另行制定),形成全市重点集聚区工业项目供地需求初步计划;按照全市重点项目规定条件,推荐拟列入市政府下一年度全市重点工业项目。重点集聚区工业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按市重点项目相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土地供应相关手续。
2.拟供地工业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填写《青岛市工业用地产业申请表》(附件2),经各区、市及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园区办审核,作为国土部门拟定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供地方案的要件。国土部门会同发改、经信(工信)、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拟定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供地方案。
3.拟用地工业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园区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准入申请,填写《青岛市工业项目用地意见书》(附件3),逐级经各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产业园区办。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项目单位方可参与土地竞买。
4.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后,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报批手续;通过后,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向市产业园区办备案。
(三)布局规划内其他集聚区土地供应。
拟进布局规划内其他规划集聚区的项目,项目确定后30日内,由园区管理部门填写《青岛市工业项目信息登记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各区、市及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意见后,报送市产业园区办备案。所在区、市政府参照重点发展集聚区供地要求,制定具体操作意见,按照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对项目选址预审和供地。
(四)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监管。
1.动态监管。市产业园区办组织,会同国土、发改、工业、规划等部门对工业项目用地契约履约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对各区、市工业用地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2.年度考核。市产业园区办组织,会同国土、发改、工业、规划等部门,对各区、市及高新区工业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考核,鼓励集聚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对土地利用效率高的地区,实行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对项目开工率低、产出率差的地区,酌情减少用地计划安排。
二、加强10个省级示范镇工业产业园区规划与建设
(一)加快《集聚区布局规划》已明确省级示范镇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 《集聚区布局规划》已确定8个省级示范镇的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和规划面积(即墨龙泉镇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田横镇船舶制造;胶州市李哥庄镇纺织服装;胶南王台镇纺织机械,泊里镇石化、冶金和海洋装备;平度南村镇家电电子零部件和食品饮料、新河镇化学工业;莱西姜山镇(含李权庄镇)循环经济、橡胶新材料、纺织服装和汽车零部件等产业),按照《集聚区建设工作意见》要求,抓好省级示范镇工业产业集聚园区的建设。
(二)研究规划新增未纳入《集聚区布局规划》的省级示范镇工业集聚区。按照市政府关于省级示范镇工业产业园区要纳入《集聚区布局规划》的要求,对未纳入《集聚区布局规划》的2个省级示范镇,经分析其现有产业基础、资源禀赋以及环境资源承受能力,并征求所在市的市政府意见,拟将胶州铺集镇专用设备机械制造集聚区(规划700公顷)、莱西南墅镇石墨深加工新材料集聚区(规划650公顷),明确主导产业,作为省级示范镇工业园区,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集聚区布局规划》,一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加快培育一批三级示范基地
(一)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
1.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十二五”制造业发展规划、工业产业集聚区(基地)布局规划。
(2)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集聚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4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4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达50亿元/年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3)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区内的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标,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50%以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创新能力强,安全有保障。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5个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区内主导产业企业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6)信息化水平较高,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区内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达到“七通一平”。
(7)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区内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2.申报程序。创建市级工业产业集聚区(基地)由所在区、市(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经工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以工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的名义命名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
依据省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由工业产业集聚区(基地)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由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确认后报省经济信息化委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不断强化“两大重点”,积极推动集聚区转型升级
(一)推进建设清洁生产示范园区。
在全市产业集聚区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建设,在企业层面,鼓励和引导园区内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应用国家已发布的2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采用先进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技术、产品和设备,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率超过60%。在园区层面,对园区企业布局、能源、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充分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逐步建立园区能源及水资源管理中心;应用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建立污染物统一处理中心;在企业间开展废弃物循环利用,建立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建立经济发展、资源消耗、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政策保障五大类24项指标体系(附件4),力争到“十二五”末,完成20个以上产业集聚区清洁生产园区建设。
(二)积极实施集聚区品牌培育战略。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19号)部署安排,以贯彻全市工业产集聚区布局规划为契机,加快优势产业链完善和品牌经济的集聚发展。加大力度扶持壮大先进装备制造业集聚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巩固提升优势传统产业集聚区企业产品品牌。发挥集聚区品牌企业、品牌产品集聚的优势,加强技术协作和配套,提高品牌企业整体竞争力。着重突出重点产业集聚区的品牌培育,通过设立全市品牌培育引导资金、编制品牌经济发展规划、构筑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等措施,到“十二五”末,在全市培育形成家电电子、石化化工、海洋船舶、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等十大重点品牌聚集区。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推进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
2012年至201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我市《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基地)布局规划》的重点培育发展集聚区和重点创建示范基地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按照重点产业优先和先行后助、不重复资助原则管理。
(一)支持项目和方式。
1.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各区(市)政府及其所属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工业产业集聚区内道路、桥涵、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主要资助新建项目,贷款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贴息率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期限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期限确定,不超过3年;
(2)投资补助。一是对无贷款的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比照上述贷款贴息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投资补助;二是对基础设施已基本完备的工业集聚区,需进一步完善的填平补齐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资助比例不超过投资额的30%,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为集聚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管理咨询、市场开拓、设备共享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平台应为集聚区内相当比例的企业提供长期服务,并与集聚区所在地工业产业集聚区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资助方式,主要对以下费用给予补助:
(1)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场租、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的支出;
(2)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
(3)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费用。
同一年度,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平台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平台项目均一次性支持。对平台已经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对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补助采用承诺补助方式,即:对经审核确定补助的平台项目,政府先承诺补助资金额度,待平台按服务协议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满一年后,由工业产业集聚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平台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合格的再兑现补助资金。
(二)申报主体、程序、评审与监管。
1.申报主体。工业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实际出资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建设和运营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向工业产业集聚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申报项目。
3.评审程序。
(1)各区(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对申报项目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确定合格的项目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确定候选支持项目。
(3)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
4.项目监管。各区(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项目的管理并跟踪问效,应定期对项目主体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 青岛市工业项目信息登记表
2. 青岛市工业用地产业申请表
3. 青岛市工业项目用地意见书
4. 青岛市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建设指标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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