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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青岛市工商局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来源: 时间:2012-12-03 10:52:38 浏览次数:

1、支持重点项目发展。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建设和民生工程项目企业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办理,对登记材料一时不全的实行跟踪服务。对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市局直接予以受理登记。
1、支持重点项目发展。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建设和民生工程项目企业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办理,对登记材料一时不全的实行跟踪服务。对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市局直接予以受理登记。
2、支持台资企业实施品牌连锁经营。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其名称中可直接核定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3、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台资企业总部落户青岛,允许其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等字词。对于在本市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地区总部销售中心”。
4、放宽年检验照条件。对生产困难(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台资企业慎用吊销程序,能不吊销的尽量不予吊销。对拟吊销的台资企业,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能保留的尽量予以保留。对加工型、外向型的企业,当年没有参加年检的,可以延长年检期一年。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台资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予以支持,减免年检费用。
5、简化台资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对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
从事服务业、创意产业等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经营项目,提供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允许将自有住宅房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和住所登记注册;允许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6、允许台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7、支持台商投资现代服务业。认真开展二、三产业的分离登记,企业因分离或合并而需注销企业的不需调档,就地办理注销。对中介发展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动漫设计园、软件园、物流园房产的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后,其入驻企业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从事动漫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动漫设计”。从事“服务外包”、“动漫设计制作”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其名称中可冠用 “服务外包”和“动漫设计制作”字样。
 8、放宽台资服务业企业名称管理。为便于经营,台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名称牌匾经登记机关备案,允许使用简称;全国性大型服务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同业企业,其名称中行政区划可以放在行业之后。具有三个以上的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允许服务业集团从属门店冠以集团简称。支持以台商知名商号作字号,支持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9、放宽服务业台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前置审批项目外,登记机关对从事新兴服务业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用语,可按企业具体情况核定。企业分支机构经营项目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可由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明该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鼓励台商投资分销和旅游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大力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于不涉及准入审批的业务,根据企业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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