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機關查稅重點

作者:本站 來源:本站 時間:2013/1/31 10:52:38 次数:

2012稅收檢查重點
指令性項目
• 資本交易項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項目)
• 辦理電子、服裝類産品等出口退(免)稅的企業及辦理出口
業務的貨代公司:
• 稽便函【2012】1號全國稅務稽查工作要點

特別關註之違法行為
• 查案必查票、查帳必查票、查稅必查票
• 重點查處煤炭、建材、交通運輸、再生資源等行業仿造真票套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虛開「四小票」註。
• 重點查處利用電子、服裝類産品等騙取出口退稅
• 重點查處房地産、建築安裝等行業偷逃稅
• 高所得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
• 註:四小票即非增值稅專用發票
• 但可以抵扣的憑證;包括:
• 1.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2.廢舊物資普通發票。
• 3.農産品收購發票。
• 4.運費發票。

2011年稅收專項檢查-指令性項目

• 資本交易項目(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項目)
• 廣告業
• 辦理電子、服裝類産品等出口退(免)稅的企業
√電腦中央處理器(CPU)
√存儲功能卡
√資料存儲裝置
√EMC磁碟記憶體
√固態非易失性記憶體件
√掌上型無線電話等手機相關産品
√藍牙耳機及其他耳機、耳塞(包括傳聲器與揚聲器的組合機)
√太陽能電池
√液晶顯示幕
√電路闆
√積體電路闆
√偏光片
√各類服裝

重點稽查行業

• 資本交易項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項目)
• 廣告業
• 辦理電子、服裝類産品等出口退(免)稅的企業:重點檢查
辦理電腦中央處理器(CPU)、存儲功能卡、資料存儲裝置、EMC磁碟記憶體、固態非易失性記憶體件、掌上型無線電話等手機相關産品、藍牙耳機及其他耳機、耳塞(包括傳聲器與揚聲器的組合機)、太陽能電池、液晶顯示幕、電路闆、積體電路闆、偏光片等體積小、價值高的電子産品和各類服裝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

特別關註之違法行為

• 虛開黃金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重點嫌疑企業的檢查
• 重點查處煤炭、建材、交通運輸、再生資源等行業仿造真票套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虛開「四小票」註。
• 重點查處利用電子、服裝類産品等騙取出口退稅
• 重點查處房地産、建築安裝等行業偷逃稅

• 註:四小票即非增值稅專用發票
• 但可以抵扣的憑證;包括:
• 1.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2.廢舊物資普通發票。
• 3.農産品收購發票。
• 4.運費發票。

合理應對增值稅納稅評估


50號文概要及其影響-50號文概要(續)
50號文對高收入類別及人群的界定
以非勞動所得為重點

50號文對高收入類別及人群的界定(續)
• 重點關註高收入行業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勞動所得
  獎金 補貼 股權激勵所得
• 完善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所得徵管

高淨值臺籍人士的關註重點
臺籍人士取得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
• 伴隨著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包括臺商企業)50號文加強了對股權獎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徵括臺籍人士),因為他們薪酬的很大一部分可
• 股權激勵所得的優惠計稅方法:可區別於所在以“規定月份”(不超過12個月)來降低適用
• 關註優惠計稅方法的適用範圍
ü計畫設立的時點公司架構計畫的稅務登記
• 雇主需為臺籍員工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
• 股權激勵計畫的稅務登記要求
• 股權激勵計畫的外匯登記要求
 
稅務監管新舉措

稅務機關將建立高收入者(包括臺籍人士在內)應稅收入監控體

• 利用內部和外部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業的涉稅資訊
• 加強與各個政府部門如外匯管理及公安、銀行、證券及房管等相關部門的溝
通和協作
 深化納稅評估,加強專項檢查
• 切實加強日常稅源管理和評估,跟蹤核查約談,及時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檢查。
• 各地稅務機關已經佈署、展開了對高收入人群(包括臺籍人士在內)的稅務

臺籍人士在華參保的政策演變
• 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居民可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社
會保險費。
 
• 隨後,深圳、天津、蘇州等城市各自出臺了具體細則,允許在內地的臺、
港、澳居民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 2009年11月1日起,上海作為試點城市,允許在滬工作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
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
 
• 2011年6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關於公開徵求《在
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
知,提出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 新《社會保險法》於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第九十七規定:“外國人在中
國境內就業的,參照該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
 
• 2011年9月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發佈了《在中國境內就業
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暫行辦法”), 自2011年10月15日
起施行。
 
• 迄今為止,包括北京、成都、青島、廈門、蘇州等城市已相繼出臺了地方
細則。盡管《暫行辦法》未明確港澳臺人員是否須參照執行,成都、蘇州
等城市仍強製要求港澳臺人員自2011年10月15日起參保。
 
• 2012年1月17日,人社部又頒佈了《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
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13號文”),明確依法將符合規定
的外國人納入參保範圍。實踐中,部分城市已明確113號文同樣適用於在華
就業的港澳臺人員。

對臺商企業的影響以及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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