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021年3月17日,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为落实落细中央“农林22条措施”惠台政策,支持在青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青岛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市台港澳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供销社等14个部门联合研究出台了青岛市贯彻落实“农林22条措施”实施细则如下。
第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一)办理流程
1.协商一致。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应当与承包方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平等协商确定。台资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资格审查。各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发改、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对台资企业等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商资本的经营能力、项目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风险防范机制等。(《关于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意见》鲁农产业字〔2015〕36号)
3.签订合同。由镇(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分级备案。流转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发包方报告镇(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台资企业一次性流转面积5000亩(含)以上的要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3000亩(含)至5000亩的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1000亩(含)至3000亩的要报区(市)级农业农村备案,1000亩以下的由各区(市)自行确定镇(街)备案标准(《关于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意见》鲁农产业字〔2015〕36号)。
5.经营权合理利用。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优先续约。流转期限届满后,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作为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办理要求
1.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土地承包法》)
2.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流转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法》)
4.原则上,租赁农地的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流转面积不得超过10000亩。(《关于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意见》鲁农产业字〔2015〕36号)
(三)所需材料
台资企业等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项目进行土地流转的,需提报经营能力、项目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风险防范机制等相关材料。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合作经济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23。
第2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申请主体为承包方;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申请主体为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申请主体为流转双方当事人。
序号 |
申请材料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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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明 |
能够信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3 |
权属来源材料 |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应当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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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林地经营权权流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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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
已完成成果数据入库的,不再提交。 |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处,联系电话:0532-83892697。
第3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一)办理流程
依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7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使用前要履行备案程序,备案完成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工建设。
1.签订协议。经营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政府同意后,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破坏耕作层的还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2.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和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破坏耕作层的还应包含土地复垦措施;
(2)用地申请书、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破坏耕作层的还应提交土地复垦协议;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公司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对于材料齐全无误、用地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镇政府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履行补划程序,由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予以备案。
3.备案公示。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向经营者发放备案表,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区(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
(二)办理要求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所需材料
1.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和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破坏耕作层的还应包含土地复垦措施;
2.用地申请书、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破坏耕作层的还应提交土地复垦协议;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公司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4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处,联系电话:0532-83893243。
第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指南
(一)办理流程
1.投保:投保主体可以直接向承保公司投保(青岛人保财险,受理电话95518);或者通过所在地村委会-上报镇街政府后,由村委或镇街政府向承保公司投保。
2.理赔:发生灾害后,参保主体向承保公司报案(青岛人保财险,受理电话95518;也可通过所在地村委逐级报案),经承保公司现场核损-登记审核报批-发放赔款。
(二)办理要求
所投保种植、养殖标的场所需在青岛市域内。
(三)所需材料
投保单、身份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卡、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仔畜购买合同、防疫合格证明等。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审计处(政策性农业保险),联系电话:0532—66999638。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联系方式
1.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168号
电话:0532-88523176
2.人保财险胶州支公司
地址:胶州市郑州西路175号
电话:0532-87219019
3.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337号
电话:0532-85175107
4.人保财险平度支公司
地址:平度市云峡街13号
电话:0532-87364472
5.人保财险莱西支公司
地址:莱西市上海中路29号丁
电话:0532-88466771
6.人保财险城阳支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0号
电话:0532-87868809
7.人保财险开发区支公司
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1号
电话:0532-86895050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需申请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的个体及企业联系上述电话后承保机构可提供上门服务。
第5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按照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符合发债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聘请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机构为其制作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并送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债券。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电话: 0532-80896558。
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如有贷款需求,可直接联系辖内商业银行,或联系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将融资需求推送给相关商业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开展精准对接,并跟进融资对接开展。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电话: 0532-80896189。
第6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青岛地区各级人民银行查询网点正常对外提供征信查询服务,所有企业和个人(包括台企台胞)均可正常查询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联系电话: 0532- 80896839。
第7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对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咨询事宜可拨打电话进行沟通。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审计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38。
第8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一)办理流程
1.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项目:(1)落实作业任务。各项目区(市)根据土壤类型、作物种类、适宜面积、机具保有量和农民认知度等,合理规划区域,落实作业任务。(2)确定作业主体。各项目区(市)要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确定实施农机深松作业主体,签订作业合同,开展作业服务。各区(市)对农机安全生产落实不到位、当年或上年度发生农机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信誉不良(以司法公告或媒体曝光为准)的作业主体一律不予安排。(3)作业质量监测。主要采取远程深松作业智能监测的办法,从事农机深松整地的机具必须安装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对作业机具符合要求、作业质量合格的作业面积汇总,形成深松作业大数据。(4)区市审核验收。各项目区(市)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协助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2.农机报废更新项目:(1)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共同协商确定。(2)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3)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多于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多于10台,区、市域内年度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崂山区、城阳区不做数量要求)。
(二)办理要求
1.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项目:补贴对象是开展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
2.农机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国家、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关规定,报废补贴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2020年,我市报废农机种类确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以后年度,报废补贴农机种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二是虽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所需材料
按照各区(市)发布的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准备所需材料。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41。
第9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一)具体政策
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中,“农村”界定为: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或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 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 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界定为:具备冷藏、冷冻、保温等温度控制的恒温库、冷库。
(二)申报条件
农村保鲜仓储用电客户可自愿选择执行电价标准,签字确认。对确认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可按规定执行保鲜仓储电价政策,否则其相关设施参照其他工商业客户进入电力市场化交易,执行市场化价格。
(三)应提交材料
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
(四)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按照供电企业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流程提报申请,由供电企业受理并启动服务流程。
2.现场核查。供电企业组织实施现场勘察,按照现场实际用电性质制定供电方案及计费策略,做好计量装置安装调试、现场送电工作。
(五)责任单位、处室及联系方式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联系电话:95598;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联系电话:85911410。
第10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有投资意向的台胞和台资企业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46。
第11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指南
(一)申报背景
为引导和推动我国打造“双创”升级版,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进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申报工作。
(二)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数据的运营管理机构。
(三)综合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四)专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五)申报方式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机构登录“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a/login#fhqqy)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登陆账号密码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账号密码一致。
(六)申报流程
(七)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创新孵化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43。
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报指南
(一)申报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深入推动创业孵化载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根据科技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进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对象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时间满18个月,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3次火炬统计数据。
(三)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 18 个月。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20 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10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 5 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 3 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 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四)申报形式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机构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法人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生成申报材料。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过业务的申报机构,使用原有登录名和密码登录;仅办理过科技部火炬统计业务的申报机构,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统计系统密码登录,完成法人认证后方可进行信息填报。
(五)申报流程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创新孵化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43。
三、现代农业科技惠民专项申报指南
(一)申请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1〕6号)要求,在现代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现代种业、畜禽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业资源利用与农业生态保护、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储藏流通安全、植物病虫害防治与农业绿色生产、智慧农业与机械装备等方面。
惠民专项重点任务:支持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提升先进适用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成效。
(二)申报对象
1.在青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2.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3.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三)资金支持方式
1.惠民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重点项目资金主要采取政府无偿资助和后补助方式支持,执行周期2-3年,无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引导项目无资金支持。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2.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支出总额的30%给予后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科技惠民专项项目最高支持额度。
3.惠民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予以分期拨付。
(四)申报渠道
申报单位使用“科技计划项目服务平台(试用版)”(http://222.173.102.106:28090),注册项目申报账号,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处,联系电话:0532-8591341。
第12 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西海岸新区:0532-88138273
崂山区:0532-88998508
城阳区:0532-87866295
即墨区:0532-58551511,58551553
胶州市:0532-82288505
平度市:0532-88374147,88302400
莱西市:0532-88405532
第13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一)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http://zwfw.moa.gov.cn,点击“政务服务”,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对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初步审查: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4.实质审查: 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5.授权或驳回: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要求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植物的属或者种;
2.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3.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4.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申请文件
(三)所需材料
1.《品种权申请请求书》。
2.《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2)申请品种的育种信息;3)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4)申请品种新颖性的说明;5) 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6)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7)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3.《照片及其简要说明》,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2)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3)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4)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联系电话:010-59191893 ;
市农业农村局种业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51。
第1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林木良种培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青岛市:0532-66200131
西海岸新区:0532-85169872
崂山区:0532-88036067
城阳区:0532-66796911
即墨区:0532-85053151
胶州市:0532-82209012
平度市:0532-88397376
莱西市:0532-66035738
第15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有投资意向的台资企业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青岛青饮农业公园有限公司(隶属于青岛饮料集团),联系电话:0532-86433677。
第16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一)办理流程
鼓励台湾同胞来青投资建设乡村产业振兴项目,根据投资产业性质协调沟通产业专班有关部门,提供产业、投资等落地前、建设中、达产后支撑服务。
(二)办理要求
视产业投资方向和所属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分类,由产业专班内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权限提供政务服务,跨产业门类项目由涉及职责部门联合商榷,共议办理原则。
(三)所需材料
视投资乡村产业性质而定。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乡村产业振兴专班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联系电话:0532—66999682。
第17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一)办理流程
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申报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园。如其获省农业农村厅审批通过,获准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先列入我市向上申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范围。
2.在农业农村部下发创建通知后,支持其向省农业农村厅争取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推荐资格。
(二)办理要求
以申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当年农业农村部具体下发通知要求为准。
(三)所需材料
参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标准,原则上包括产业园主导产业、规划布局、建设现状(生产+加工+科技+营销、绿色发展、带动农民、支持政策、运行管理机制等情况),创建思路、创建重点任务、创建举措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级专项建设规划及批复文件,并填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请创建基本情况表》等内容。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部分),联系电话:0532—66999682。
第18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参与区市及以下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编制,以及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编制的前期方案研究。推动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积极参与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台港澳办经济协调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91。
第19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一)办理流程
1.按照个人自愿申报的原则,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www.ngx.net.cn)“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APP;
2.在线提交申报;
3.审核通过后即可参加培训。
(二)办理要求
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初值事业服务等人员。
(三)所需材料
根据具体政策扫二维码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及证件照。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31。
第20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目录
(一)办理依据
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可登录中国水利推广网http://www.cwsts.com/kjtg/zdml/下载相关电子文档。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2.申报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能够有效解决“补短板、强监
管”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管用实用;
(3)技术特点突出,适用范围明确,推广运用的方式、方法、条件清晰,易于应用;
(4)具有国内外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5)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3.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申报书;
(2)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4)评价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5)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6)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登录中国水利推广网下载《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填报完毕将《申报书》及附件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 5 份报送市水务管理局。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发电子邮件至qdsljghjh@qd.shandong.cn。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遴选与发布
《指导目录》遴选采用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方式进行。推广中心对技术持有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的技术不予受理。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分组对申报技术进行评审,形成《指导目录》建议清单。成立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9人。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建议清单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指导目录》公示稿。根据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意见,必要时组织对部分技术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评审结果通过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等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四)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6191。
第2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二)政策解读
国家标准的管理权限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台资企业可同等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立项获批后,可参与该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对于其他单位提出的已经立项的国家标准,台资企业也可以参与起草或提出意见建议。
(三)办事流程
台资企业提出的立项建议,可以直接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采用国际标准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
(四)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联系电话:0532-85730682。
第22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一、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
(一)办理流程
发送展会、产销对接通知到各区市及对口业务处室,汇总审核报名名单,组织企业报名参加。
(二)办理要求
参加前按时间节点报送所需材料;参加中及时布展、参展,服从现场组织管理;参加后配合报送相关参展反馈情况。
(三)所需材料
根据每场展会等推介活动所需的具体材料、推介产品质检报告、企业及产品简介等材料。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87;
市商务局欧洲与台港澳处,联系电话:0532-85918220。
二、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
(一)对于进入中国农批平度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电商企业,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对建筑面积3000㎡(含)以上,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入驻电商企业数分别达到20家、30家、50家以上,且入驻每个电商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入驻纳统企业不低于入园企业总数的2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奖励园区运营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入园运营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每有1家当年纳统的,奖励园区运营企业5万元。
2.对在平度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且已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平度产初级农产品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奖3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办事流程
1.中国农批平度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京路717号)园区内注册企业;
2.到审计局纳统;
3.农产品类销售需达标;
4.销售指标达标后,到商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中国农批平度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联系电话:0532—87317117。
(二)对于进入中国农批西海岸市场经营的台湾经销商,市场将给予签三年协议免租一年、签五年协议免租两年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青岛中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32-58519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