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優惠政策
(一)稅務登記方麵
辦理稅務登記,免收工本費。(二)增值稅方麵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固定資産(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産)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為3%(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為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
3、銷售自産的農産品可免徵增值稅。
4、資源綜合利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或即退50%的優惠。
5、2010年底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件産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
(三)企業所得稅方麵
1、軟件生産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摺舊的,可以縮短摺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摺舊的方法。
4、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5、一個納稅年度內,中小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新辦軟件生産企業經認定,可享受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等一係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8、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9、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産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規定的産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0、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稅收優惠。
二、簡化辦稅程序
(一)簡化發票管理程序
取消領購普通發票審批事項,納稅人可在辦稅服務廳直接辦理。
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普通發票,隻要提報證件、資料等完備,可在辦稅服務廳即時審核辦理。若納稅人申請領購普通發票版位超出現有統一版發票開票限額,可嚮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最高開票限額百萬元版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權限下放至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增值稅專用發票百萬元版以上最高開票限量辦理時限減少為2個工作日,取消正式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增量有效期核定。中小型商貿企業專用發票增額核定有效期限延長至不少於1年。
(二)簡化納稅人報送資料
納稅人申辦涉稅事宜時,已經由國稅機關留存的資料不再重複報送。
(三)提高稅務登記辦理速度
納稅人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手續齊全的,可當場即時辦理。
(四)提高出口退稅辦理速度
出口退稅審核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將退稅款退到企業賬戶。
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每周傳遞1次,立即審核。不再要求納稅人報送紙質核銷單。
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貨物後,次月嚮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次月起4個月內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三、優化辦稅服務
(一)健全服務體係。在青島市國稅局建立專職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涉及全市納稅人的各項納稅服務工作,幫助納稅人協調解決納稅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建立和運行辦稅公開、納稅輔導、網上辦稅、投訴處理、工作預約、自助辦稅、權益維護等一係列優化納稅服務的工作製度,為中小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
(二)暢通溝通渠道。以互聯網站、12366在線服務中心和辦稅服務廳谘詢臺、稅源管理崗為稅企溝通的主要渠道。中小企業可隨時與國稅機關及工作人員進行交流,錶達訴求。
(三)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谘詢服務。實行辦稅業務主動告知製度。免費嚮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發放涉稅業務光盤,發放包括申辦一般納稅人資格、減免稅審批等內容的主動告知書,指導其辦理相關業務。
(四)降低辦稅成本。開發運行網頁申報功能。納稅人可通過互聯網方便、快捷地進行納稅申報、申請備案資料提報等涉稅業務。在青島市政府政務大廳實現市內各區新辦納稅人同城辦理稅務登記,減少納稅人奔波。實行車購稅同城通辦,全市所有車購稅的申報繳納可由納稅人在各個車購稅辦稅廳自由選擇辦稅地點。
四、規範行政行為
(一)落實“公開公正、文明規範、求真務實、廉潔高效”的稽查文明執法基本原則,無疑點不選案、無問題不檢查。做好稽查選案的案頭分析和實證檢查,發現並確定有明顯疑點問題的被查對象。建立稽查案源通報製度,統籌安排稽查工作,避免重複檢查。
(二)整合目前的徵稅評估、退稅評估、稅種評估、檢查類評估等,減少對納稅人的評估次數。
(三)實施稅法援助。盡量在啓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前協調解決涉稅爭議,緩和矛盾。納稅人對國稅機關的執法行為、結論、意見、決定等有異議的,可隨時到國稅機關辦公場所,或者通過信函、電話、傳真、互聯網等多種方式嚮國稅機關提出稅法援助申請,要求國稅機關對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釋明,對有關爭議予以協調。
納稅人申請稅法援助,冇有前置條件,不影響其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不因稅法援助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