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分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工信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規〔2012〕47號)精神,就貫徹市政府《關於加強工業産業集聚區建設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12〕22號)和《關於加快推進小城鎮建設和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2〕41號)相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工業項目用地管理,推進工業産業集聚發展
(一)工業項目用地管理職責和供地原則。
青島市工業産業集聚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簡稱“市工業産業園區領導小組”),統籌全市工業項目用地的規劃、政策擬定、供地計畫和監督檢查。市工業産業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産業園區辦”)負責市工業産業園區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産業園區管理部門是指省級以上開發區、重點工業功能區、工業園區管委、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工業項目供地以符合《青島市工業産業集聚區(基地)佈局規劃》(簡稱“集聚區佈局規劃”)為基本原則,並符合國家、省産業政策和我市製造業發展規劃、工業轉型升級方案。全市年度工業用地指標的分配,優先安排市重點集聚區(包括重點培育發展和重點創建示範基地集聚區)項目用地。
(二)市重點集聚區土地供應。
市工業産業園區領導小組統籌市重點集聚區年度供地計劃,保障項目供地。
1.需供地工業項目。項目簽約確定後30日內,由園區管理部門填寫《青島市工業項目信息登記錶》(附件1)及相關材料,經各區、市及高新區工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市産業園區辦。每年第四季度,市工業産業園區領導小組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審(評審標準另行製定),形成全市重點集聚區工業項目供地需求初步計劃;按照全市重點項目規定條件,推薦擬列入市政府下一年度全市重點工業項目。重點集聚區工業項目列為市重點項目計劃的,按市重點項目相關規定與程序,辦理土地供應相關手續。
2.擬供地工業項目。由園區管理部門填寫《青島市工業用地産業申請錶》(附件2),經各區、市及高新區工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園區辦審核,作為國土部門擬定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權供地方案的要件。國土部門會同發改、經信(工信)、規劃、建設、環保等相關部門擬定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權供地方案。
3.擬用地工業項目。由項目單位嚮園區管理部門提出項目準入申請,填寫《青島市工業項目用地意見書》(附件3),逐級經各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産業園區辦。符合産業準入條件的項目單位方可參與土地競買。
4.工業項目用地招拍掛出讓後,競得人憑《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限內,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立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報批手續;通過後,與國土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嚮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持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複印件,嚮市産業園區辦備案。
(三)佈局規劃內其他集聚區土地供應。
擬進佈局規劃內其他規劃集聚區的項目,項目確定後30日內,由園區管理部門填寫《青島市工業項目信息登記錶》並持相關材料,到各區、市及高新區工業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意見後,報送市産業園區辦備案。所在區、市政府參照重點發展集聚區供地要求,製定具體操作意見,按照産業集聚區佈局規劃對項目選址預審和供地。
(四)加強工業項目用地監管。
1.動態監管。市産業園區辦組織,會同國土、發改、工業、規劃等部門對工業項目用地契約履約情況實施動態監管,並對各區、市工業用地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
2.年度考核。市産業園區辦組織,會同國土、發改、工業、規劃等部門,對各區、市及高新區工業用地情況進行評價考核,鼓勵集聚集約利用工業用地。對土地利用效率高的地區,實行工業用地計劃指標傾斜;對項目開工率低、産出率差的地區,酌情減少用地計劃安排。
二、加強10個省級示範鎮工業産業園區規劃與建設
(一)加快《集聚區佈局規劃》已明確省級示範鎮工業産業集聚區建設。 《集聚區佈局規劃》已確定8個省級示範鎮的工業園區的産業定位和規劃麵積(即墨龍泉鎮汽車整車及汽車零部件,田橫鎮船舶製造;膠州市李哥莊鎮紡織服裝;膠南王臺鎮紡織機械,泊裏鎮石化、冶金和海洋裝備;平度南村鎮家電電子零部件和食品飲料、新河鎮化學工業;萊西薑山鎮(含李權莊鎮)循環經濟、橡膠新材料、紡織服裝和汽車零部件等産業),按照《集聚區建設工作意見》要求,抓好省級示範鎮工業産業集聚園區的建設。
(二)研究規劃新增未納入《集聚區佈局規劃》的省級示範鎮工業集聚區。按照市政府關於省級示範鎮工業産業園區要納入《集聚區佈局規劃》的要求,對未納入《集聚區佈局規劃》的2個省級示範鎮,經分析其現有産業基礎、資源稟賦以及環境資源承受能力,並徵求所在市的市政府意見,擬將膠州鋪集鎮專用設備機械製造集聚區(規劃700公頃)、萊西南墅鎮石墨深加工新材料集聚區(規劃650公頃),明確主導産業,作為省級示範鎮工業園區,按程序上報市政府批準,納入《集聚區佈局規劃》,一並組織實施。
三、積極開展“創建”活動,加快培育一批三級示範基地
(一)市級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建設標準和認定辦法
1.市級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的基本條件:
(1)符合法律法規、産業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市“十二五”製造業發展規劃、工業産業集聚區(基地)佈局規劃。
(2)集約程度高,規模效益好。集聚區內工業建築容積率一般應大於0.6,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24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産值(銷售收入)2400萬元/公頃以上。企業銷售收入達50億元/年以上,全員勞動生産率居同行業前列。骨幹企業輻射力強,專業化配套體係完善,主導産業突出,規模和水平居同行業前列。
(3)資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少。切實推進資源節約、清潔生産和循環經濟,完成年度節能目標。區內的産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汙水集中處理率處於同行業先進水平。工業“三廢”排放、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全部達標,規模以上企業全部達到清潔生産企業水平,50%以上企業開展清潔生産審核。
(4)創新能力強,安全有保障。産業集聚區內企業研發投入佔銷售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於2%(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5個以上主導産業方麵的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發機構。企業安全生産管理體係完善,安全生産責任製健全,達到安全生産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産事故。
(5)技術水平高,産品質量優。區內主導産業企業技術和裝備先進,企業普遍採用國際質量管理體係認證,産品質量處於國際或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擁有國際國內知名品牌。
(6)信息化水平較高,配套服務設施齊全。區內信息基礎設施比較完備,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産製造、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主要環節信息化應用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區內技術開發、檢驗檢測、金融服務、市場開拓、現代物流、人才培養等配套服務設施齊全。基礎設施配套完善,達到“七通一平”。
(7)人力資源充分利用。區內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領導體製,較完善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工作機製,設有職業教育或專業培訓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體係健全,勞動關係和諧。
2.申報程序。創建市級工業産業集聚區(基地)由所在區、市(高新區)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和實地考察,提出評估意見,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並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公示十五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産業集聚區經工業産業園區領導小組組長批準,以工業産業園區領導小組的名義命名市級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
(二)省級以上“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的申報
依據省和國家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創建標準,由工業産業集聚區(基地)嚮所在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由所在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按程序確認後報省經濟信息化委或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不斷強化“兩大重點”,積極推動集聚區轉型升級
(一)推進建設清潔生産示範園區。
在全市産業集聚區開展清潔生産示範園區建設,在企業層麵,鼓勵和引導園區內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産審核,對符合規定的企業強製實施清潔生産審核。應用國家已發佈的27個重點行業清潔生産技術方案,採用先進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技術、産品和設備,清潔生産企業審核率超過60%。在園區層麵,對園區企業佈局、能源、供水、汙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實施清潔生産審核,充分利用太陽能等新能源,提高清潔能源使用率,逐步建立園區能源及水資源管理中心;應用汙染物在線監測技術,建立汙染物統一處理中心;在企業間開展廢棄物循環利用,建立廢棄物綜合利用中心。建立經濟發展、資源消耗、綜合利用、汙染物排放、政策保障五大類24項指標體係(附件4),力爭到“十二五”末,完成20個以上産業集聚區清潔生産園區建設。
(二)積極實施集聚區品牌培育戰略。
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快我市品牌經濟新一輪跨越式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2〕19號)部署安排,以貫徹全市工業産集聚區佈局規劃為契機,加快優勢産業鏈完善和品牌經濟的集聚發展。加大力度扶持壯大先進裝備製造業集聚區、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集聚區、鞏固提升優勢傳統産業集聚區企業産品品牌。發揮集聚區品牌企業、品牌産品集聚的優勢,加強技術協作和配套,提高品牌企業整體競爭力。著重突出重點産業集聚區的品牌培育,通過設立全市品牌培育引導資金、編製品牌經濟發展規劃、構築品牌公共服務平臺等措施,到“十二五”末,在全市培育形成家電電子、石化化工、海洋船舶、紡織服裝、生物醫藥等十大重點品牌聚集區。
五、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重點推進集聚區基礎設施和公共平臺建設
2012年至2015年,市財政預算安排工業産業集聚區建設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列入我市《青島市工業産業集聚區(基地)佈局規劃》的重點培育發展集聚區和重點創建示範基地集聚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按照重點産業優先和先行後助、不重複資助原則管理。
(一)支持項目和方式。
1.集聚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各區(市)政府及其所屬國有融資平臺公司投資工業産業集聚區內道路、橋涵、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採取貸款貼息或投資補助的資助方式。
(1)貸款貼息。主要資助新建項目,貸款額最高不超過3億元,貼息率不超過實際發生利息的50%,貼息期限原則上按照項目建設期限確定,不超過3年;
(2)投資補助。一是對無貸款的新建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投資情況,比照上述貸款貼息的標準,給予不超過3年的投資補助;二是對基礎設施已基本完備的工業集聚區,需進一步完善的填平補齊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投資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資助比例不超過投資額的30%,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集聚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主要支持為集聚區企業提供技術創新、質量檢測、管理谘詢、市場開拓、設備共享等功能的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平臺應為集聚區內相當比例的企業提供長期服務,並與集聚區所在地工業産業集聚區主管部門簽署優惠服務協議(協議中應包括公共服務單位所提供的優惠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條款)。
對集聚區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採取投資補助的資助方式,主要對以下費用給予補助:
(1)與提供公共服務有關的場租、設備購置或技術購置的支出;
(2)為提供公共服務而發生的係統和技術開發費用;
(3)與提供公共服務有關的技術資料、信息資料、統計資料購置費用。
同一年度,每個申報主體隻能申報一個平臺項目。資助比例不超過實際支出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每個平臺項目均一次性支持。對平臺已經得到財政資金扶持的,不再重複支持。
對集聚區公共服務平臺的投資補助採用承諾補助方式,即:對經審核確定補助的平臺項目,政府先承諾補助資金額度,待平臺按服務協議約定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滿一年後,由工業産業集聚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對平臺服務情況進行考核,合格的再兌現補助資金。
(二)申報主體、程序、評審與監管。
1.申報主體。工業産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實際出資建設單位作為申報主體;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由建設和運營單位作為申報主體。
2.申報程序。申報主體嚮工業産業集聚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市)工業産業集聚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申報項目。
3.評審程序。
(1)各區(市)工業産業集聚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規定,對申報項目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將審核確定合格的項目按規定的時間上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2)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確定候選支持項目。
(3)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組織評審,確定支持項目和金額。
4.項目監管。各區(市)工業産業集聚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工業産業集聚區建設支持項目的管理並跟蹤問效,應定期對項目主體單位的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於每年年底前嚮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報告專項資金的執行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將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
附件:1. 青島市工業項目信息登記錶
2. 青島市工業用地産業申請錶
3. 青島市工業項目用地意見書
4. 青島市清潔生産工業園區建設指標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