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作者:本站 來源:本站 時間:2012/12/6 10:52:38 次数:

頒佈機構 :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 文 號 : 魯勞社〔2006〕15號
頒佈時間 : 2006-04-24
實施時間 : 2006-04-24
效力屬性 : 有效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我廳製定了《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並書麵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
第四條 對於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纍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五條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並發癥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第六條 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複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嚮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麵申請,並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住院或門診病曆、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嚮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第八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接到用人單位要求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後,應在30日內作出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並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九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第十條 工傷職工恢複工作後舊傷複發,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停工留薪期確認費暫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企業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收取。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費及相關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長的,確認費及相關檢查費用由工傷職工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使用說明 
1.本目錄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後,進行治療和恢複所需要的時間。 
2.傷害部位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損傷類型,分為頭部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損傷;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身體多部位損傷;軀幹、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損傷;異物滯留;燒傷和腐蝕傷,凍傷等十五類,共列傷害部位441條。各傷害部位編碼是按ICD-10中的編碼進行編排。職業病分列七類,61種常見職業病,各類中毒51種。有些臨床發病較少職業病種未列其中,可根據職業病專家的意見確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損傷基本上均按淺錶損傷,開放性傷口,骨摺,關節脫位和韌帶的損傷、扭傷,神經和十脊髓損傷,血管損傷,內部器官損傷,肌肉和肌腱損傷,擠壓傷和切斷傷劃分。 
4.淺錶損傷包括:(1)擦傷;(2)挫傷(包括青腫和血腫);(3)淺錶異物所緻的損傷不伴有大的開放性傷口。 
5.開放性傷口包括:(1)動物咬傷;(2)切割傷;(3)撕裂傷;(4)穿刺傷。 
6.骨摺包括:(1)閉合性骨摺(粉碎型、壓縮型、掀起型、裂縫型、青枝型、嵌入型、線型、行軍型、單純型、骨骺滑脫型、螺旋型);(2)開放性骨摺(哆開型、感染型、槍彈型、穿刺型)。 
7.脫位、扭傷包括:關節(囊)以及韌帶的(1)撕脫;(2)撕裂傷;(3)扭傷;(4)創傷性(關節積血、破裂、不全脫位、撕裂)。 
8.神經和脊髓損傷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損傷;(2)神經損傷;(3)創傷性(神經切斷、脊髓出血、麻痹、截癱、四肢癱)。 
9.血管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動脈瘤或瘺、動脈血腫、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破裂。 
11.本目錄是指治療各種原發性損傷所需的時間,不與各種後遺癥相對應。各種原發性損傷造成的後遺癥,是損傷造成的後果。 
附件2: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單位:              傷害部位:       
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分類目錄與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確認,     同誌停工留薪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不能恢複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嚮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麵申請,並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各一份。 
附件3:山東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錶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一寸
免冠
相片
緻傷時間 傷害部位  
臨床診斷 醫院名稱  
家庭住址 聯係電話  
工作單位 聯係人 電話:
原停工留薪期: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損傷部位
恢複情況
及申請
理由 工傷職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
單位
意見 (蓋章)
年月日
勞動能
力鑒定
委員會
受理意
(蓋章)
年月日
   
體檢情況:
專家組鑒定意見:
專家簽字:
年月日
勞動能
力鑒定
委員會
確認
結論 (蓋章)
年月日
備  註   此錶一式四份,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個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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