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
第十五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上報年檢材料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補辦年檢手續。
(二)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在規定的報送期限內未申報年檢,且在註冊住所查無下落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確已歇業,但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的,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