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机关查税重点
来源:本站 时间:2013/1/31 10:52:38 次数:
合理应对增值税纳税评估
50号文概要及其影响-50号文概要(续)
50号文对高收入类别及人群的界定
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
50号文对高收入类别及人群的界定(续)
• 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所得
奖金 补贴 股权激励所得
• 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高净值台籍人士的关注重点
台籍人士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
•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包括台商企业)50号文加强了对股权奖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括台籍人士),因为他们薪酬的很大一部分可
• 股权激励所得的优惠计税方法:可区别于所在以“规定月份”(不超过12个月)来降低适用
• 关注优惠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ü计画设立的时点公司架构计画的税务登记
• 雇主需为台籍员工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
• 股权激励计画的税务登记要求
• 股权激励计画的外汇登记要求
税务监管新举措
税务机关将建立高收入者(包括台籍人士在内)应税收入监控体
系
• 利用内部和外部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的涉税资讯
• 加强与各个政府部门如外汇管理及公安、银行、证券及房管等相关部门的沟
通和协作
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
• 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跟踪核查约谈,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 各地税务机关已经布署、展开了对高收入人群(包括台籍人士在内)的税务
台籍人士在华参保的政策演变
• 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居民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
• 随后,深圳、天津、苏州等城市各自出台了具体细则,允许在内地的台、
港、澳居民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2009年11月1日起,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允许在沪工作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 2011年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关于公开征求《在
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提出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新《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第九十七规定:“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就业的,参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 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发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
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自2011年10月15日
起施行。
• 迄今为止,包括北京、成都、青岛、厦门、苏州等城市已相继出台了地方
细则。尽管《暂行办法》未明确港澳台人员是否须参照执行,成都、苏州
等城市仍强制要求港澳台人员自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
• 2012年1月17日,人社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
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3号文”),明确依法将符合规定
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实践中,部分城市已明确113号文同样适用于在华
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对台商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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